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發,并在2010年法律修正。根據我國版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 列出了以下版權法不受保護的內容如下:
1、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
只要是違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不受《著作權法》的保護,不包括違反了行政法規、地方法規和部委規章在內。例如,宣傳色情、暴力、分裂國家等作品。
《著作權法》第四條規定,依法禁止出版、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。其中“依法”,是指依據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其他200第八章廣播影視作品著作權法律的規定;其中的“禁止出版、傳播的作品”,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而被政府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作品。此處“禁止”必須作嚴格理解,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傳播媒介拒絕采用,不屬此列,電影、電視劇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,也不是被“禁止”,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2、由《著作權法》明確排除的作品
(1)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機關的決議、決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。 這里的譯文是指官方正式譯文,而不是學者自己或者某個機構自己組織人力物力進行的翻譯,因為這些譯文仍然受著作權的保護。
(2)時事新聞。
a、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,期刊、電臺、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(事實性的陳述)。
b、不包括個人創作因素在內的報道、評論(如評論員文章)、有關事實新聞的著作(如名為《新聞學》的教科書)。
c、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也應視為新聞消息。
d、時事新聞雖然不受著作權保護,但是報刊、電視臺等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,仍應當注明出處。
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機關的決議、決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質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譯文都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。其目的在于使這些作品盡可能廣泛地、不受阻礙的傳播,以利于公眾使用,規范公民的社會行為,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。時事新聞。是指通過報紙、期刊、電臺、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,由于缺乏獨創性,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傳播,也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。但如果在新聞內容中融進了作者的思想觀點或者形象描寫,如新聞綜述、新聞評論、報告文學等則適用著作權法保護。
(3)歷法、通用數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會一般常識性特點,屬于人類改造自然、改造社會的共同精神財富,不能為任何人所專有,故不適用《著作權法》保護。
3、已過保護期的作品
(1)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,便為社會所公有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(2)但作者人身權中的署名權、修改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保護期限限制,將永久受到法律保護。
以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受保護的內容,那么希望以上小知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。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,知夫子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400-611-6606,歡迎你進行法知識產權律咨詢。
問題描述:
*聯系方式:
微信掃一掃,使用小程序
微信掃一掃,加好友